有關自來水用戶廢止重新申請案件,應依自來水法第93條辦理
發文日期 2015-07-17
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桃辦字104020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函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廢止重新申請案件應依自來水法第93條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區公會104625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4143號函辦理。

二、有關廢止戶(包含用戶自行申請廢止或停用、停水處分逾二年未復用、用戶新裝外線竣工逾二年未啟用者)自來水公司得註銷其水籍,如再申請啟用,應按該公司新裝手續(附接水證件及內線設計圖)及自來水法93(本會所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辦理,並繳納服務費、接水費及工料費(若內外線設備尚可使用者,免計收工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