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 | 2007-04-18 |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公會桃辦字第96023號 | 
| 主   旨 說 明  |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知「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雇主未提供適當安全帽或未使其正確戴用,即依規定從嚴處分」。 | 
營繕工程工作場所戴用安全帽相關規定
            
| 發文日期 | 2007-04-18 | 
| 發文字號 | 台區水公會桃辦字第96023號 | 
| 主   旨 說 明  |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知「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雇主未提供適當安全帽或未使其正確戴用,即依規定從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