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8年4月1日起管線承商須取得訓練證書方能參與施工
發文日期 2008-12-22
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桃辦字第97045號
主   旨
說   明
函轉台灣自來水公司為提升自來水管線工程承商施工人員技能,確保自來水工程品質,將自98年4月1日起實施「管線工程承商技工須經取得訓練合格之證書後,換發工作證方能參與施工」,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