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繕工程工作場所戴用安全帽相關規定
發文日期 2007-04-18
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桃辦字第96023號
主   旨
說   明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知「實施勞動檢查時發現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之作業人員,雇主未提供適當安全帽或未使其正確戴用,即依規定從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