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96年10月31日前至桃園縣政府辦理承裝商換領新證冊
發文日期 2006-08-16
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桃辦字第95027號
主   旨
說   明
主旨:有關修正「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之自來水 管承裝商換領新證冊限期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18條業經經濟部 於95年2月15日以經水字第09504600690號令修正發 布在案(修正說明及條文如附件)。 二、為保障承裝商權益,並避免其於限期將屆前,有集 中辦理之情形發生,各會員請於96年10月31日前, 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定要件, 檢附第三條所列各項文件、原領登記證、承辦工程 手冊技術員、技工工作證,向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 局公用事業課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並換領新證 冊;逾期未辦理者,原登記失其效力。 三、相關法規及申請書表可上網查詢「自來水管承裝商 管理系統http://140.96.175.55/TWMGS/」,或洽桃 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公用事業課,電話:3322101轉 分機5266~5270。 四、各會員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後,請攜 帶:許可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當年度會員證 書、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會員代表印章至本處,俾 便辦理許可證字號變更登記及換發會員證。